审 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先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可要求听证。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审计机关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